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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太仓人才网   发布日期:2024-01-16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4号),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对象

符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具体包括:

(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1996年1月1日后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并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

(三)原行业统筹单位移交我省管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具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员。

二、计发办法

(一)对于2024年1月1日后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以下办法计算:

1.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的人员,其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本人1995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之和×1.2%;

2.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之和×1.2%。

(二)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原推算储存额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且本通知执行时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参照以上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退休时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的,其高出部分按历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计算调整额。

(三)对于原行业统筹单位移交我省管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具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对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部分,用3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放40%,第二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放70%,第三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及以后发放100%。

对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按照就高原则,仍按原办法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可通过“江苏智慧人社”APP,微信、支付宝搜索“江苏智慧人社”小程序自助查询,或凭身份证、社保卡至“就近办”银行网点,街道(乡镇)、社区(村)综合服务中心的社保窗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厅查询本人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情况,具体地址可到设区市人社部门官网查询。如需了解相关政策可以拨打12333咨询热线。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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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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